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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区庄科安置区基础设施项目一期、二期工程房屋征收冻结范围确定
济南高新区庄科安置区
基础设施项目一期、二期工程
冻结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科创城北一路西段和庄科南路东段规划红线范围内山东让古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历城区孙村镇建筑材料公司)、济南鸿基翔工贸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孙村供销合作社(庄科门市部)等单位及个人的房屋(具体房屋征收范围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济南高新区庄科安置区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工程、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附图为准)。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征收冻结通告和征收补偿方案中房屋征收范围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不一致的,以市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冻结期限及有关事项
2023年6月27日至2024年6月26日。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征收冻结通告发布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一)房屋的析产和过户;
(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结婚、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济南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相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房屋析产、过户、抵押、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分列或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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